还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扩展资料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无罪或者已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尚有疑点还需要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补全证据还需要公诉的。

如果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后,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