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标准是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完工,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进场试验报告、各方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工程保修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