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北京市市属医院外购药品等患者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购药品是指医师在医院内开具的处方(医嘱)中医院目录内未涵盖的,需要患者到院外购买的药品。医院应制定外购药品的相关管理制度,对于医师认为必须使用,医院目录内无替代药品等特殊情况,确需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外购自带药物的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医师处方(医嘱)权限、患者知情同意、批准程序、外购药品院内使用规范和患者用药安全保障等方面。医师开具外购处方只能使用药品通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