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