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托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涉及的罪名一般为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

二、酒托定义:

酒托,是指在酒吧等高消费的场所,安排“服务员”上网与人聊天,以交朋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消费高价酒水,所谓的“服务员”就是“酒托女”。当消费者结帐时发现被“宰”而拒绝付款时,又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迫使消费者付款。

三、所涉罪名:

抢劫罪分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强迫人的人身或财产实行强制或打击,如殴打、捆绑、抱住、围困、伤害或者砸毁其财物等。

所谓威胁、是指对被害人实际精神强制,以加害其人身、毁坏其财物、揭露其隐私、破坏其名誉、加害其亲属等相要挟。其方式既可以是言语,也可以是动作。

扩展资料:

酒托案例

1、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贾某、李某等人就职于某酒吧(系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采用先由被告人李某等酒托女上网同被害人聊天,以发生“一夜情”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至酒吧消费低价葡萄酒灌装的“赛昂”牌葡萄酒等商品。

2、并在点葡萄酒时隐瞒价格,当消费结束被害人因对价格有异议拒绝付款时,再由被告人贾某等人殴打或威胁被害人,迫使被害人支付价款。贾某、李某等人先后作案十余次,涉案金额达一万余元。

3、2012年12月3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林等38人涉嫌诈骗、强迫交易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来广州最大的“酒托”诈骗团伙,涉案被告人多达49人,其中11人已于11月19日被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刑六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

4、12月5日下午,广州海珠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林等38人“酒托”诈骗一案一审宣判,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其中,“酒托”诈骗团伙主犯杨某林、姜某章、梁某雄分别被判十二年、十三年、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