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的角度,刘某在该刑事案件中也是受害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江歌是为救刘某而死的,是属于民法总则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形,所以刘某有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江歌母亲提起涉外诉讼的,适用的是案件发生地,也就是日本的法律,按日本的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涉外民事诉讼的适用情形

1、诉讼主体涉外,即诉讼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 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见《涉外商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2002年11月发布。

2、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3、诉讼标的物涉外,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