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材料,其中视听材料又分: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再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