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可知,一般情况下,分居期间是不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上述特殊情况除外。相关法律条文:《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