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合伙纠纷在经济活动中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存在漏洞,比如:对资金的投入、赢利的分配、亏损的分担以及退伙等有些约定不明确;二是双方当事人合伙经营过程中,财务制度不健全,比如:双方当事人分别管钱、管帐,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打官司,一方当事人可能只提供部分帐目,会造成法官难以查清双方经营期间的状况;三是有些当事人合伙采用口头形式,没有书面协议,产生纠纷后,自己不能提供证据,法官也很难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难以划清双方责任,最终造成有理无据,打不赢官司;四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一旦发生纠纷后,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使合伙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经营行为,减少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我们认为:一是工商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指导,使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做到合同条文规范、详细、完善;二是税务部门要对经营者的财务进行监管,做到财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经营者自身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法院对合伙案件不能简单立案受理或者判决,法官在此其中要认真行使释明权。对于合伙人之间已清算、债权债务清晰的案件或者是证据充分、财务清晰的,法院应该受理,依法判决;对合伙财务混乱、需要分割财物多而杂,双方账目尚未明确的,我们认为对该纠纷应劝其撤回起诉;坚持起诉的,应告知原告诉讼的后果,审判庭经审理后应驳回其起诉或者中止审理令合伙人限期清算,清算完毕后再予开庭判决。五是可否参照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审理合伙纠纷,在这方面我们正在进行探索研究,尚无成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