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的判决引起了广大民众和网友的关注和争议。判决应尊重公民财产自由处分权,遗嘱有效就应当支持网友认为遗嘱既然被法院认定为真实就该生效;同时质疑者也认为直到丈夫去世原配夫妻实际上已分居了多年,“小三”出现时,原配夫妻已经出现问题,同时邝飞飞与情夫生活十来年,在照顾生病情夫日常起居中也有所付出,理应获得一定的物质补偿,因此法院判决有失公允。此外,网友认为:“法院没有考虑遗嘱人的意愿,未考虑邝飞飞与王大强共同生活期间,王大强因患病三次入院,邝飞飞对他关怀照顾的事实。原先法院借维持婚姻关系之名,把王大强逼上与邝飞飞同居的道路。法院对于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判决离婚,不能久拖不决。因为同床异梦的婚姻也许是最不道德的婚姻。首先,这种婚姻违背了缔约婚姻的美好目的。其次,这种貌合神离的婚姻也留下极大的风险和安全隐患。”遗嘱无效,死者行为违反婚姻法的夫妻制度支持该观点的网友认为,王大强自1995年便长期与邝飞飞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遗产赠与邝飞飞,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院审理认定邝飞飞在明知王大强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大强在与原配冯宇菲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有同居关系的邝飞飞,有悖于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因此法院两审均以此为由驳回小三诉讼请求。【法律解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邝飞飞胜诉,不仅标志着类似王大强的行为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由此可能引发更多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其次,《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本渊源和上位法。我国民法制度的建设中,一方面始终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私权自治和处分权为原则;另一方面,则根据公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民事主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义务。最后,《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综上所述,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继承法》相关条文的解释结果显而易见是禁止将财产赠与破坏合法婚姻的第三者。《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基于重婚关系的遗赠有违公序良俗中院法官认为从《继承法》规定来看,公民有权将遗产遗赠给不具有继承权的其他人。且上述条文未有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遗赠的内容。很多法学家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继承法》必须与整个法律体系相协调。首先,继承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次,《继承法》与《婚姻法》应相协调。若《继承法》不禁止将遗产赠与重婚者,则与《婚姻法》中保护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将《继承法》条文解读为“国家不禁止把个人财产遗赠给破坏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适。鉴于遗赠行为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已从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行为必然是违反公序良俗。在本案中,邝飞飞主张遗赠人因感激其照顾而遗赠,但是她却不能否认其对遗赠人的照顾是基于双方违法的重婚关系,因此该事实不足以改变此遗赠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