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在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经过治疗、伤情康复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无论是否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也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有些隐患是不鉴定就无法查出来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