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雇员受伤住院时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住院,住院病历中应写清楚是因什么原因受伤。首先,雇员受伤住院时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住院。我们曾经接受过一些咨询的当事人,在发生事故被老板送到医院时,老板说,因某个人有医疗保险或者其他原因,建议用某个人的名字住院。当事人因急于治疗,并且怕惹怒老板而不支付医疗费,所以同意了老板的建议,稀里糊涂用别人的名字住了院。这样等住院治疗到一半,老板拒不支付剩下的医疗费用或者是诉讼到法院时,拿着别人名字的病历无法证明是自己住院治疗的花费,而想去医院修改病历,也遭遇到院方的无法更改的答复,那么,当事人就因自己的一时大意而陷入了尴尬境地。其次,雇员的住院病历及门诊记录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写清楚自己受伤真正原因。我曾经代理过一个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雇员王某在被雇主李某雇佣去工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伤后出院带着病历找到我们时,我们翻看他的住院病历,发现上面记录的是,因自己骑车不慎摔倒导致受伤,而当我们询问王某为何病历中如此记录时,大意的王某尚不知道。住院时没有说清楚,出院时没有检查病历或者雇主带雇员去医院,故意把受伤的原因说错。这样,造成病历的错误记载,对雇员以后的求偿都是不利的。最后,雇员一定要记住,等自己的伤好,医生说出院时方可出院,并且要向自己的主治医生问好,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后续治疗的费用。切不可听雇主所说仓惶出院,导致治疗不彻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