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孩子母亲王女士称,她和张先生于2014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她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但自两人离婚,张先生一直未支付抚养费。她代理孩子起诉要求张先生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法庭上,张先生表示“同意履行”,但又说自己没有钱。他说以前有工作,但是没怎么上班,因此没有收入,自己生活都很困难。约一个月前,他在西城区一家饭店找了一份司机的工作,每月2400元。他说自己每月12日发工资,王女士要求每月5日之前付钱,他没办法给。法官问他什么时间能给已经拖欠的8000元,他说“怎么也得一年以后”。王女士不同意,要求半年之内给付。张先生回答说:“我不吃不喝,半年也给不上。”“孩子能不吃不喝等着你吗?”王女士生气地质问前夫。经过法庭调解,张先生承诺分两次给付拖欠的8000元抚养费,于2015年4月底之前给付4000元,余款于2015年10月底之前付清。王女士也只好同意了。此外,双方还达成协议,自2014年11月起,张先生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于当月15日之前给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法律解读】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给?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给?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这其中就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给的问题。1.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2.离婚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4.其他。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总结以上法律知识,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标准在法律上规定并不具体,因为离婚案件中夫妻支付能力和各地经济水平不同,很难用具体的数额予以确定。所以,在个案中,法院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这对于离婚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证据是否充分和诉讼技能是否高明非常关键。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在离婚子女抚养费计算和给付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最好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帮忙,对当事人来说,在证据搜集和诉讼技能方面会是一个很好的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