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拔土地国家在下列情况下无偿征收: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2、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收回土地的;3、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4、自动放弃土地的;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7、属于核准报废的土地的。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