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伴今年都七十多岁了,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已于前几年患病去世。我们老两口名下共有两套住房,还有一些存款。看电视里总有儿女因为财产发生纠纷的,我们就想现在立个遗嘱,把财产分配一下,省得日后他们闹意见。请问: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已去世的女儿还有权继承我们的财产吗?律师解答遗嘱有多种形式,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外,《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的女儿先于你去世,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是你的外孙或外孙女)可代位继承你女儿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