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人群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

我国2017年3月1日施行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九条提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进一步加大对特殊人群的救助力度,如针对城市的“三无”人员、农村的“五保户”、失能半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无人抚养的儿童等,应抓紧完善各类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面。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尽快解决流动人员在养老、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扩展资料

特殊人群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是巨大的潜在需求。截至2019年我国有着数量较多的特殊人群,仅视力残疾人就多达1200多万人。企业瞄准这个人群,开发功能强大的智能导盲产品和辅助阅读工具。类似的还有肢体残疾人群、听力残疾人群等,他们对相应产品的需求也很大。

从经济学上看,有需求就会有供给。但失聪、失明等特殊人群的需求往往被企业忽视,缺乏相应的产品供给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一方面,是因为一些特殊人群对产品要求比正常人更高,企业从事这些产品研发难度更大,成本更高。一些企业干脆放弃特殊人群市场。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技术水平还不够高,特殊人群需要的产品还无法生产。比如,自动驾驶技术还不够成熟,肢体残疾人和盲人还不能享受到独自驾车的乐趣;智能导航技术还不够先进,盲人无法独自外出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