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没有子卡和母卡,只有一类户和二类户及三类户之别。

一、I类户为全功能账户,可用于大额存取款、转账、消费、缴费、投资理财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

二、II类户办理资金收入和支出,交易限额分别为日累计1万元,年累计20万元;II类户与绑定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行内贷款资金发放/归还、卡内互转、Ⅱ类户军人保障卡和退役金专用卡接收军队单位银行账户批量发放资金均不受限制控制。具体受限额控制的交易类型如下:

1、收入交易类型:从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代收代付,以及银证、银期转账(证券转银行);如代发工资的金额超过Ⅱ类户限额,户主可持有效证件、I类户和II类户前往全国任一建行网点绑定本人建行I类户,并签订Ⅱ类户代发资金特殊入账协议,方可实现资金入账。

2、支出交易类型:消费、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现,以及银证、银期转账(银行转证券)。

三、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

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