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如果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等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立即解除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