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年满 22周岁,女方年满 20周岁;

4、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5、男女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6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