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两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可以再申请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