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的概念】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3岁女童在福建省平潭县医院输液后死亡,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仅凭临床经验推断该案不属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平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平潭县医院举证不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15日,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8月27日,女童刘佳颖因精神欠佳、嗜睡由其母高华玉带到平潭县医院小儿科门诊看病,当晚,高华玉按照处方给女儿服药,但情况未见好转。次日,刘佳颖复诊输液时突然不省人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高华玉和丈夫刘宏朝将平潭县医院告到法院,索赔15.7万元。平潭县法院委托福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5月13日,福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患儿致死的原因是因疾病极度危重发展迅速导致呼吸、循环衰竭。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平潭县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福州市医学会在没有尸解报告的情况下,仅凭借临床经验就推断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是不全面不客观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刘佳颖死因不明,平潭县医院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应妥善封存保留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及器械。本案的病历没有首页,第一次就诊记录写在续页上,平潭县医院无法解释原因,可以推断该院对病历存在撕毁、涂改的行为。因此,平潭县医院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推定其存在医疗过失。2006年1月18日,法院判决平潭县医院对本案负有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9万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平潭县医院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推定平潭县医院存在医疗过失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要求,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