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不能以人身损害赔偿。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赔偿。职业病的认定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若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