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

(1)它既适用于一般诉讼时效所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于特殊诉讼时效所规定的特殊民事法律关系;

(2)其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

(3)最长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截止期限。因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如果没有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到20年、30年、40年,甚至更长时间以后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他仍可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利,人民法院还应给予保护。

这就丧失了民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实际意义。有了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给予保护的,即使符合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外,人民法院将不再给予保护;

(4)最长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止、中断。因为权利人在尚不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可能主张权利,自然也就不发生中止和中断的间题。

扩展资料

1986年4月12日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如下: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