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5、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
6、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
7、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8、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