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可以由其家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烈士评定的一般程序为:(1)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2)初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若缺少相应的材料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应的材料;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3、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初步审查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的情形。《条例》规定的,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并进入申办程序。如初审认为其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3)申办(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然后,请示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地级市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地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复查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需提交如下材料:1、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2、申请人提供的整套材料;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4)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转办的烈士评定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报告。审核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工;1、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必要的调查主要是对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进行必要的核查,主要途径有:材料审核和实地调查两种。如审核认为牺牲人员不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评定为烈士的批复;如审核认为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入申报程序。(5)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评定的报告,请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并将烈士评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6)评定(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评定。(7)告知与备案(各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1、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2、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3、告知申请人;4、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5、二十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这些人都可以评定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