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的员工李某在上班的时候,因为工作太累打了个盹,结果被炒了。一纸诉至仲裁,希望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没想到仲裁机构居然不支持。难道打个瞌睡真的这么严重吗?案例:李某为苍山县某公司员工。2009年12月,公司因其在上班时间打瞌睡,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李某不服,认为公司实行12小时工作制,自己休息时间不够,打瞌睡在所难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除名决定。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打瞌睡是确定的事实,公司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处理条款。但李某上班打瞌睡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呢?根据日常经验,上班打瞌睡充其量也只能是一般的违纪,公司将上班打瞌睡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来说是否过于苛刻?本案中,李某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他作为一名铁矿钻井操作工,在工作期间打瞌睡是严重违反生产程序的,极有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给同事和个人安全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所以应该是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仲裁委认为公司辞退李某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决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