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扩展资料

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