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中,有一个环节是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在公诉意见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揭露,对定罪量刑提出建议,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在这个公诉意见的前段,公诉人要对出庭的权利依据、和任务进行说明,一般表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众所皆知,我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当然有监督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有没有必要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在法庭上进行郑重其事的宣告呢?本人以为,这大可不必。一、这一宣告与公诉人的角色不相符。什么是公诉,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使之通过国家的审判,最终得到法律的惩罚。那么公诉人,当然就是受检察机关派遣,代表公诉机关进行公诉的工作人员。公诉人的职责应该是公诉。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权力,公诉人的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当然可以作为其内部的一项工作任务,让公诉人在出庭时也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而这项权力的实体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公诉人这个角色本来固有的。而在法庭上检察院工作人员坐前牌子也是写着“公诉人”,而非“检察院”。再者从公诉意见文书性质来看,也是公诉人对公诉的意见,只要说明其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来源和对案件的具体意见即可,在公诉意见强要加入说明自己的法律监督角色与公诉意见的内容和形式都是不相称的。在这里,公诉人把自己等同于检察院,而其实检察院在各个不同场合是有不同角色的(如在侦查其所受理案件时就是侦查员的角色),公诉人只是其中之一而已。二、这一宣告有损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1、给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提供依据。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的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有罪的指控,辩护人则是要对被告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法官代表法律居中裁判。法官才应该是整个庭审活动的主导者,法官中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自己监督身份的宣告,让人产生公诉人是要监督法官的,其权力在法官之上,是法官的上司,其意见肯定能更多决定案件审理结果。在这样的错觉指导下,就会很容易对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2、公然揭露控辩双方地位形式上的不平等。在理论上,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应该是平等的(虽然在实践上可能有待努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至少在表象上来看是想要努力提供这种平等的。但公诉人的这一宣告,同时也自暴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不存在。控方因为还是法律监督者,比辩护人地位更高一等。让国家从各方面的努力创造,想给人们营造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感觉,让公诉人一语给扫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