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奉行的原则是:侦查、检察、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行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