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和“不严重”,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界定,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区别标准都是相对的。一般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收集的证据,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
1、先裁决后取证;
2、未告之相对人相关权利;
3、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
4、超时限询问查证,刑讯逼供;
5、非法搜查;
6、钓鱼取证;
7、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取得的证据;
8、执法人员未取得相应执法资格;
9、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且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
11、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轻微程序违法一般有以下情形:
1、证人证言未附有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2、检查询问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3、登记保存该证据的手续不齐全;
4、证据复印件漏掉原件持有人的签名盖章;
5、检查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
6、询问笔录漏掉询问人或记录人签名;
7、其它轻微违法取得的不丧失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