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房屋继承,是指有的房屋继承,要涉及到外国人,或者涉及遗产在国外,这种具有涉外因素的房屋继承,叫涉外房屋继承。涉外继承一般有下列情况:(1)被继承人是外国人;(2)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继承人中有外国人;(3)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是中国公民,但被继承人在中国死亡时,有遗产留在国外;(4)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如被继承人侨居国外,死亡时在中国境内有遗产。那么,涉外房屋继承适用哪国法律呢?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继承遗产时:(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相关政策法规:《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