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由此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有诸多限制,因此宅基地的评估条件也不同于一般的土地篇,集体用地评估市场条件目前仍不甚成熟,现行对于宅基地评估方法主要有:1、成本逼近法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转,对较为偏远的区域,一般情况下不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建议采用成本法,调查当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有关税费、资金成本等测算。参考计算公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土地取得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开发费(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开发程度需要的开发费)+利息(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息,计算基数为土地取得费与开发费)+利润(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润)+增值收益(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之后产生的增值)2、收益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可以出租,目前和地城郊宅基地出租案例较多,可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在使用收益还原法时,应注意农村居住房地产的税费项目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不同,还原利率的取值也应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有区别。此外,各地时有因司法处置而拍卖宅基房的交易案例,可以剥离出宅基地价格。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已经覆盖到的区域,可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如广东南海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