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一般不能股权代持。新三板公司应当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代持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容易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因此新三板挂牌一般不能股权代持。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