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闯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10岁。其平时上学、放学一般由其父母接送,偶尔因父母有事,则由其自行坐人力三轮车来往。2006年1月15日下午,因第二天学校要组织期末考试,出于部署考场的需要,学校决定提前一节课放学。放学后,张闯自行坐人力三轮车回家,途中三轮车意外翻倒,张闯摔伤,住院治疗。三轮车车主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张闯父母与学校协商未果,遂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认为,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赔偿。案情分析:本案中,学校在实际放学时间与通常放学时间这段期间内,造成了张闯无人监管的直空状态,而正是这种状态的存在,使得张闯意外受伤有了现实可能性,所以学校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学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理应预见到这种危害后果可能发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其心理态度显然是过失,也就是民法上的过错。因此,本案中,某学校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其未及时通知张闯监护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