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而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按照旧礼制和传统观念,订婚后,男女双方即产生准夫妻效力,双方近亲属间亦产生准姻亲效力。

受我国几千年来传承的聘娶婚制度影响,婚约行为虽已非现行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对象,却仍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民事习俗。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传统婚俗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大多数青年男女相识谈婚仍是通过媒妁之言,结婚仍是以订立婚约为前奏,重举行婚礼仪式而轻婚姻登记程序并且早婚、闪婚的情形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日益富裕,彩礼给付标准也在不断增长。赠与女方的首饰已由“三金”发展成为“五金”,为讨“顺、发、全、福、贵”的吉利口彩及显示男方家底殷实、对女方的尊重与爱慕、女方身份尊贵,过彩礼数额动辄就是“六万八”、“八万八”、“十万”不等,有的还要求男方家中有车代步。除此之外,还不算双方互赠的贵重信物、高档衣饰、名目繁多的各种红包(通常如看屋礼、见面礼、酒水钱、谢媒礼、上轿礼、改口钱等)。一些家庭因婚举债、因婚上当、因婚返贫、婚后“贫贱夫妻百事哀”、时常为钱“脸红”闹架的现象已不鲜见。由于双方了解较少、草率结合、性格各异等因素,一旦一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往往会因彩礼、陪嫁的处分产生较大分歧,进而对簿公堂,导致婚约财产纠纷增多。笔者所在的汉台区人民法院近4年来共受理此类纠纷78件,且逐年呈增长趋势。由于此类纠纷大多夹杂着一系列家庭隔阂、生活矛盾、情感纠葛、观念冲突、赌气报复心理、经济利益之争,使得矛盾化解难度增大、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诉讼成因分析

1、历史因素

聘娶婚是指男方以向女方家庭交付聘金、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的婚姻形式。据我国史书记载,聘娶婚始于伏羲,大备于周。西周始创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为聘娶婚规定了完备的结婚程序礼仪,其中前四项为订婚礼仪。“六礼备,谓之娶;六礼不备,谓之奔”的婚礼礼制被周以降历代封建王朝、民国北洋军阀政府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南京国民党政府颁行的《民国民法》第972条至979条详细规定了婚约制度,明确“婚约为男女当事人约定将来应互相结婚之契约,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固不生效力。”这与之前男尊女卑、“父母之命”的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相比,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进步意义。虽然我国1950年、1980年分别颁行的两部《婚姻法》均未明文规定婚约行为,并且“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由于历史悠久的法律、文化、习俗传承和底蕴深厚的社会基础、群众的心理认同,婚约行为作为一种重要民俗和人情礼仪,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具有蓬勃的生命力。

2、社会因素

现代婚约民俗是建立在未婚成年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以双方感情发展变化为基线而达成的欲共同缔结婚姻的合意。是否订立或解除婚约,均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决定,而无法律强制约束力。这与“六礼”中的婚约制度明显有本质区别。婚姻信用是民间社会的基本信用之一。由于家庭暴力、婚外情、闪婚闪离等负面社会现象增多,过彩礼习俗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男方向女方表达爱意与尊重的信物赠与、缔结婚姻的诚意履行、组建家庭的经济能力及佐证婚姻信用的财产担保,能较为有效地预防婚姻儿戏化。从上世纪50年代流行的“三转一响”到今天幸福的“要啥有啥”,彩礼的给付内容、数额几乎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时尚密切相关。

3、观念因素

彩礼给付标准不断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也与人们盲目拜金、攀比、虚荣、从众、善变、自私、狭隘等不良社会心理有关。一些男方家庭认为自己给儿子高彩礼、早娶媳妇,显得自家财大气粗,家兴财旺。一些女性担心男方对自己“婚前一朵花,婚后一窝草”式的薄情、负心,便想通过提高彩礼数额提前施给男方“下马威”,以警告男方珍惜、重视自己,避免自己应了那句“捡下的孩子用脚踢”的老话;另一些女性认为自己比别的姑娘多要彩礼,不仅可以抬高自己身价,而且为父母挣足了面子,引得周围人群一片羡慕、敬佩;还有一些女性因自己系出寒门,想要快速改变家境只好多要彩礼。而现实中,正是这些远在普通农民家庭年收入数倍之上的高额彩礼造成男方家里债台高筑、生活困难,为双方日后的婚姻家庭矛盾种下了祸根。当然,也有一些女性以骗婚敛财,钱物到手后便溜之大吉,这也是女性犯罪的作案手段之一。

二、审理难点

1、言词证据多,礼金数额难查清

现实中,男方家庭为表达对女方“明媒正娶”的尊重和郑重,大多是通过男方父母或媒人之手一次性或分二至三次地将礼金支付给女方本人或其父母,并不会要求女方写收条,也不会刻意找其他人见证过彩礼的全过程。如一旦双方反目,女方本人或其父母不承认如数收到礼金,而男方对此节事实举证不利,况且媒人一般情况下是一方或双方的亲友,如其抱着两边都不愿得罪的心态不愿出庭作证,或其所作证词完全偏袒于一方,法院将难以查清相关事实。

2、双方亲友旁听庭审座无虚席,易引发突发事件

虽然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大多是男女双方,有的男方起诉时还将女方父母列为被告,甚至将媒人列为第三人。但在传统观念里,这事关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的尊严和名誉,故在庭审时,双方参与旁听的“助阵”人数较多,一旦一方当事人有指责对方过错的言词,旁听“亲友团”立马会反唇相讥,其他支持和反对的声音也会同时响起。当审判人员制止时,其往往会理直气壮地反驳:我讲的是事实,凭啥不能说!由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审执任务繁重、司法警力配备更是不足的客观窘况,故一般在基层法庭普通民事案件庭审中不具有法警值庭的条件保障,这可能造成旁听人员会肆无忌惮地继续扰乱庭审秩序。为避免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同时考虑到婚姻家庭类民事纠纷的特点、旁听人员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其本无干扰司法办案的主观恶意,审判人员只有中断庭审,再次重申庭审纪律,以通俗、婉转的语言教育当事人要有理、有序地发言、举证,劝诫旁听人员要遵守庭审纪律,可待庭审结束后向法庭书面陈述意见。

3、法理与情理相冲突,易出现调解难、执行难困局

按照婚约民俗中不成文的规定,如果男方悔婚,女方则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则由女方返还彩礼。由于这种民间法规则在群众心中已根深蒂固,导致法官释法工作收效甚微。随着社会生活观念的开放,一些青年男女在短期内相识后便同居生活,闪婚现象也较多,一些女性甚至有怀孕、流产经历。双方由爱转恨后,女方更认为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反而会怒索“青春损失赔偿费”。这种对抗心理造成法院在承办此类案件时判决率、上诉率较高。现实中,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大多年龄偏低(有的甚至未达到法定婚龄)、文化程度不高、无固定工作、经济上不能独立,法院判决女方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如女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就只能依法中止执行;待女方另觅男友结婚后,其婚前个人财产大都仅有娘家陪嫁、丈夫赠与的金饰或其他贵重生活用品,属于特定纪念意义财产,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亦不能强制执行。如女方法律意识不强,即使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出于对男方的刁难、报复,其与家人联合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亦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

三、对策、建议

1、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全民树立男女平等、自由恋爱、移风易俗、崇德尚俭、新事新办的健康社会价值观念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妇联、团委、基层组织应高度重视法律道德宣传教育,深入开展送法、送公益服务下乡工作,通过举办法制讲座、发放普法知识手册、健康报刊,大力宣讲、普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女性健康知识,坚决根除男尊女卑、买卖婚姻的封建陈腐思想作怪;积极发挥社会正能量,宣传、表彰移风易俗、婚事简办的先进光荣事迹,惩戒、曝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典型违法案例,弘扬我国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新风尚,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正确、文明、健康的婚恋观、家庭观、生活观,激励青年男女自尊、自爱、自立、自强、自省、自励。

2、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不可少

人民法院可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阐明买卖婚姻、草率婚姻对自己、家庭、社会的危害后果,积极引导群众提高注意证据保存、防范“隐性骗婚”、依法理性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通过发动群众旁听庭审、征询意见、建议,对合理意见、建议、善良风俗肯定采纳,增强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对认识误区指导更正,统一群众的法律认知、是非观念,从思想源头预防、减少此类纠纷,有效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在案件审理中,根据查明女方保存彩礼的线索,及时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主动预防女方事后窝藏、转移、挥霍彩礼,提高执行质效;统一裁判尺度,结合本地风俗人情,对自愿给付彩礼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合法、合情理地确定“酌情返还彩礼”标准;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属于非法所得,应依法判决收缴国库,以示惩戒;对借婚约诈骗敛财的,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退还受害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社会干预合力

基层组织、部门应强化、创新基层社会管理,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向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建立、开放村组书屋、心理辅导工作室、体育健身场所、劳技培训班,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优良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加强对贫困家庭的创业致富提供政策、贷款、技术帮扶,避免其因婚后生活困难而雪上加霜;对诉讼中的此类案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将矛盾、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