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如需要二审,一般二审法院收到行政上诉状后,应当立即立案。如果上诉卷宗等材料不齐全,可暂不立案,并要求一审法院补充,并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查对以下内容:(一)上诉状、一审裁判文书齐全;一审卷宗数应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三)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对卷宗、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经查对有关材料无误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第二日移交有关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