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3、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我们在使用受教育权这一概念时,通常是将其作为整体来看的,在具体案件中,受教育权可以细分为若干个单项的权利,法院可以针对权利损害的情况作出具体的判决。当然,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地方法院完全可以将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抽象的、一般性的民事权利,并且依照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裁判。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