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上午8时30分,略阳县公安局接警称,城区一加油站有一男子携带6岁女儿,抢夺加油枪将汽油浇在自己和女儿身上,称无钱为女儿治病,要点燃汽油携女自焚。接报后,县公安局立即安排公安和消防赶赴现场,关闭加油枪电源,对该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同时安排人员轮流与江某对话,稳定其情绪,上午10时5分成功将其控制。据了解,江某是白雀寺镇农民,现年30岁,以开出租车为生。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其爷爷年过八旬,母亲患有心脏病,年仅6岁的女儿也身患脑瘫,家庭较为困难,镇村都对其进行过临时救助。3月初,妻子与江某发生口角后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近期女儿连续感冒发烧亟需治疗,江某深感家庭负担太重、压力过大,产生绝望心理,冲动之下抱着女儿到加油站,想要自焚。事发后,略阳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善后工作。目前,县卫生、民政部门已落实对江某的临时救助措施。【法律解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