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在贷款方面都已经拟定了比较完备的格式合同,故在目前审判中已经很少出现因借款合同本身引发的纠纷案件。但金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应更加注意某些具体条款的完善。一是债务人的地址。我们发现在大多数的借款合同中,虽然有债务人或担保人基本信息的填写,但填写的这些内容大多不够具体,多是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或是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地址。如进入诉讼之后,法院最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向债务人进行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这涉及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而合同上的这些联系方式或地址,非常容易出现无法联系或邮寄后被退回的情况,如此我们法院只能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而公告须经历60天才能生效,这就严重滞后了法院的审理进展和拖延了银行保障权利实施的时间。二是对宣布贷款到期的方式的约定。在很多银行的贷款合同中,通常约定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情形,但却没有对宣布贷款到期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部分银行并没有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告知债务人“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在诉讼中,债务人就明确提出抗辩称,所谓“宣布”则必然要让债务人知晓银行所宣布的事情,没有经过这个程序,银行方直接提起诉讼就缺少正当性,请求法院驳回。出于保障政策金融秩序的考虑,我们审理中对此均作了扩大性的理解,认为银行通过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该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认可了此种方式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