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庭审判程序为:1、开庭。为审理案件作好准备;2、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3、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4、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5、评议和审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