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当地国土资源所咨询、申请办理。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登记要坚持明晰产权的原则,必须做到产权清、情况明。对于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不能如期提供完整齐全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无主房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予以暂缓登记。

对于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后再建造的房屋;国家已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临时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坚决不能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