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索赔的范围是什么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运送索赔的种类1、向船公司索赔船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船公司收受运费为托运人运送货物,由装货至交货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保持货物的原状,船公司对于货物的灭失、毁损、延误、迟到等损害,除非能举证证明船方在收受、运送、交货过程中船方并未怠忽责任,也无任何过失,否则不能免除赔偿的责任。因此。节方除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害外,必须赔偿货物的残损的损失。然而:船公司于签订运输契约时,多在契约内或提单内依法规定免责条款以限制其所负责任。2、向航空公司的索赔(一)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运送人对于已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间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航空运送的货物,因迟到所受的损失,运送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尚须就各种情形视其是否超过合理时间以决定其是否迟到。上述责任的形成,以运输人怠于注意为条件,如运输人能证明其已给予充分注意,为运送人负责任,即使未予充分注意,成立上述责任时,其责任范围,也仅负“限制责任”。(二)航空运送人的责任期间航空运送人对已经登记的货物,在“航空运送期”内,有毁坏、灭失或损害时,应负责赔偿。“航空运送期”是指货物交付运送后的期间而言,即在航空站中,在航空器上或在飞行场外降落的任何地上,均包括在内。(三)损害赔偿金额的标准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航空公司对于承运货物的损坏赔偿金额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其托运人于交付时有特殊声明,如需付额外运费,且已照付的,运送人除能证明所声明的价值比实际价值较高者外,应照所声明的价值赔偿。(四)索赔请求的期限货物经权利人接受无异议时,即认为是依运送文书所规定完好交付的表现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