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承担刑事犯罪。

员工做假工资表,能够套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情形,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因此而使单位遭受实际经济损失,还应当赔偿。 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北京法院将曝光职场失信行为,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市高院民一庭庭长单国钧总结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失信的具体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的失信表现形式主要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聘用协议”“承包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虚构民事关系或多单位混同用工,故意掩盖真实用工关系。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用人单位编造虚假工资表或编造虚假考勤记录,隐瞒劳动者实际执行的工时制度以及加班情况等。

劳动者失信的表现形式则集中在伪造学历证书、虚构从业经历、编造虚假身份、美化业绩、向用人单位提交虚假病假条;违背入职时的服务期承诺等。

市高院表示,接下来,法院将加强对失信当事人的批评教育,积极通过公开庭审、庭审直播、媒体宣传等方式对此类案件进行广泛报道。

在法律文书中强化对失信现象的描述,明确当事人的失信内容,及时将法律文书进行网上公开,发挥文书网上公开的监督和警示作用。

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税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通过司法建议函等方式向相关执法部门提供违法线索,协助其他部门加强执法监督,形成打击劳动领域失信现象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