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反映其职责范围内客观情况的证明,可以认定为公文书证并予以采信。如与事实不符则该证明肯定是无效的。在村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加盖公章以及负责人签字或手印。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章的规定,村委会的职责有以下几项: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共事务。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乡(镇)政府开展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工作。

(4)管理本村的集体财产等。

因此,村员委员会根据在行使职责范围内组织、管理村民事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必要记录而出具的证明,如村委会对本村人口具有管理职责,其对当事人家庭成员身份情况作出证明,该证明即属于民事诉讼法当中的公文书证,依法应予以采信。

扩展资料:

村委会的公书文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据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根据制主体的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公文书证真实性予以推定。

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组织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格式所制的公务文书。

私文书证,通常为私人制作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基于法定职权或法定公务而制作的文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私文书证,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不能直接推定其具有形式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