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2.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可以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邮寄送达书面鉴定结论,也可以持有效证件自行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鉴定结论。
3.因为各个地区在程序上存在些许差异,建议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