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公告30天。用人单位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信息后,长时间无法联系到劳动者,在登报的三十天后即可视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出现无故旷工、下落不明等情形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无法送达时方可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