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缓刑执行完毕又犯罪的是累犯吗?

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缓刑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所以缓刑期满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对累犯的主观构成要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比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具有更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更大的主观恶性,理应受到重罚;另一方面,在我国,经常发生且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危害最大的主要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因此,将累犯制度设立为防止犯罪人再犯故意之罪的法律措施,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对犯罪分子处罚的手段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等。对于符合条件的,还能判处缓刑,这样罪犯不用坐牢。缓刑都有一个考验期,等缓刑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之后又犯了新罪,不构成累犯。法院在处理的时候按照新罪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