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但不包括以下扣发工资的情况:(1)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的其他费用;(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6)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7)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六、七项费用后的劳动者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二、“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相关法条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2]《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