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介绍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公证组织是,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一切公证行为由公证员办理,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公证处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部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检查监督全国公证工作。国籍公证的介绍国籍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的国籍状况真实、合法的活动。申办国籍公证,当事人应向其住所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办国籍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申请人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信,内容包括: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原)住址以及国籍状况;2、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3、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公证是为了解决纠纷或其他问题,而出示的具有法律依据的公正性的证明。公证还包括涉外的国籍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