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没有遗嘱,其遗产首先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韦老先生的老伴死亡在先,属于其老伴的遗产应由韦先生与其子女按份继承;韦老先生死亡时,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大儿子和女儿,但因本属于第一顺序的二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还在,所以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从理论上分析,代位继承属法定继承的范围,是为弥补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的缺额而设定的。如果被继承人的先亡子女生前就丧失了继承权或已表示放弃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可言。本案中的两名原告依照继承法,符合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有权成为代位继承人,代表其早亡的父亲,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其祖父(包括祖母)留下的遗产中的法定份额,原告的诉讼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